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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空白期?
作者:山西泰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4-01-10 08:13:11
1、在先商標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滯后性
商標局在商標審查中的主要依據就是檢索商標局內計算機數據庫中的各類信息。因為商標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類商標申請,而且這些申請資料都要人工逐一進行分類并通過掃描輸入商標局數據庫,因此,各類商標申請文件從商標局接收之日到可以從計算機數據庫中檢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這個信息輸入周期即使在商標局內部也需長達1~3個月,對外則一般在3~6個月,這還只是商標申請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講的查詢盲區。而且商標審查信息也同樣存在信息的滯后和不完整情況。
這種在先商標信息不完整和滯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對商標判定上的失誤。即便是在商標局內部,審查員在工作中也無法避免這種信息的滯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誤判結果。
2、主動審查中信息來源的局限性
商標局主動審查中所依據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標局自己多年積累的太原商標注冊和申請信息。而其他的諸如,縣級以上地名、某些行業、產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標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頓的,因為信息來源的被動和滯后,有所漏掉是正?,F象。而對于諸如專利注冊、版權登記上的信息商標局根本就不會關注,只有權利人自己在商標初審公告期三個月的被動審查中發現后,通過異議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商標局在實施行政主動審查中的信息來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權益都只有通過公告異議期的被動審查來解決。
3、審查員的主客觀差異所產生的誤差
每個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獨立完成的,因為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責任心等方面存在著一定差異,審查結果必定會受到主客觀方面多種因素的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不同種別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結果,而且法律也賦予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根據個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權。
總的來說,商標審查屬于主觀性較強的工作,因此存在差異是無法避免的現象。
4、國家法規政策的時段性造成審查標準的變動
我國自從1983年頒布商標法以來,相關的商標法律法規政策就跟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題目的泛起一直處在動態發展階段性調整之中,而且在相稱一個時期內這種動態調整仍將繼承,這種調整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審查標準。長期接觸商標的人應該知道,大多按照過去標準能夠注冊的商標,而在現在已經屬于不能注冊的商標,同樣在過去屬于不能注冊的商標,現在又有許多屬于可以注冊的。
尤其是我國的行政法規政策,大多情況下往往帶有時代的印記,并跟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變化和趨勢,而是靜態孤立地看待商標、看待審查尺度,就會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種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在審查標準中的差異
俗話說“東西是死的,人是活的”,這種講法應用在商標審查上長短常貼切的。由于,商標法以及商標審查尺度固然看起來是一個同一的尺度,但在實踐中確可以衍生出千變萬化的理解和應用。對于統一個商標而言在不同的貿易行業、不同的產品和服務、不同的客戶群體、不同的消費層次、不同的市場渠道、不同的銷售對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對商標的識別方式、關注程度、攪渾可能等也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標實質審查中,不同種別的商品或服務,甚至在統一種別的特定商品上,其審查標準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這種標準的掌握會有偏差,就連審查員之間有時候也有較大的差異,由此而產生的差異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難以避免。
6、公告期有異議風險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在通過商標局初步審定之后有一個為期三個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等相關人員均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能因為馳名商標保護、商標被搶注、近似商標、申請在先等原因提出異議,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一旦商標被提異議,異議商標就會進入漫長的異議程序中,商標局收到異議后會讓申請人進行答辯,然后綜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裁定,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還可以進一步進行商標異議復審,直至法院訴訟。
商標異議是法律賦予公民和企業權力,任何人只要具備基本的主體資格和適當的理由都可提出異議,因此商標異議的出現除了企業或個人維護自身正當利益之外,還有可能是競爭對手惡意競爭的手段,就這一點來說,公告期內的異議風險也是非常大的。
有沒有100%的辦法確保太原商標注冊的成功?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知道幾個問題:
一、客觀因素:商標空白期。什么是商標空白期?商標空白期是指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商標局需要3-4個月左右的時間進行掃描、輸入、分割圖形元素、分割商標卡、分割商品和服務分類、財務比對,等每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即可在國家商標網找到該信函的利益。因此,查詢商標時總是有3-4個月的空白期(也稱為盲期)。所以只要有一個空白期,商標就不會100%成功。即使商標通過了初審,也需要進入三個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后商標才能成功注冊。公告期間,公眾認為初審通過的商標違反商標法或者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侵犯自身權益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認定異議成立的,該商標無效。
二、主觀因素:商標法有禁止注冊和使用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首先根據《商標法》和《商標評審程序》對申請商標進行查詢和分析,確定合格率是否高。不同的商標代理人由于其豐富或不足的查詢和分析經驗,往往對同一商標有不同的判斷和理解,從而得出不同的結果。然而,不同的商標局審查員有時對同一商標有不同的理解,結果往往相去甚遠,這就給商標審查帶來了很大的運氣。
了解以上因素,答案不言而喻,所有承諾100%成功包掛號的都是虛假宣傳、文字游戲。所謂無效退款,是指無論申請人是否需要《商標注冊證》保護的商品,都能順利簽發《商標注冊證》。因此,我想提醒大家,在選擇代理機構時,不要被低價和所謂成功100%注冊的套票所誘惑!你應該相信,市場總體上還是“一口價,一口價”,不能因為眼前的微利而影響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雖然客戶是上帝,但我們需要滿足客戶的需求。但在商標注冊行業,在客戶想注冊的商標已經注冊或者存在類似情況的情況下,要注冊的商標明顯不符合商標注冊法的要求。
注冊商標申請前的查詢,是申請太原商標注冊的重要步驟。商標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
轉讓注冊商標,要在轉讓后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注冊或評估作價。商標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種,即商標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標事務的法律行為,是社會法律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商標轉讓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一同轉讓。
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一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注冊商標申請前的查詢,是申請商標注冊的重要步驟,其查詢結果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標注冊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減少盲目(眼睛看不見東西、比喻認識不清)性,降低商標注冊風險,故在大大減少費用開支的同時,爭取更多的申請時間。公司注冊商標查詢步驟的相關內容,接下來為申請人進行詳細介紹。
商標查詢(四個項目:商標文字、商標權利狀態、商標注冊人名義、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是建立在自愿原則基礎上,向查詢人提供有關商標信息的一種服務。商標注冊查詢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查詢;另一種是委托專業商標注冊代理公司進行查詢。
商標查詢所提供的查詢結果及建議,僅供查詢人申請商標注冊時參考,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法律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將查詢結果或依據建議申請商標注冊或滿足其他商業需要,由查詢人自行決定并承擔產生的后果;商標查詢單所提供的查詢結果,不含從查詢之日起前六個月內申請的在先權利信息;不含處于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利信息;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十一條所規定的內容;商標查詢中如果存在多個可能構成沖突的在先權利信息時,僅選擇其中的一個提供給查詢人;如果未能給查詢人提供應有的在先權利信息(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提供信息有誤,可免費為查詢人再提供一次查詢服務為限,原交查詢費不退;一個項目的商標查詢限填一項商標及一個類別的十個以內商品或服務項目,查詢費按次收取。
商標注冊申請步驟有哪些?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2、申請遞交后3個月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3、形式審查完畢后,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9個月左右;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以上順利注冊下來的時間一般在14個月左右。
商品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或者某一行業中所共有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商品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既要得到社會或某一行業的廣泛承認,又要規范化。這是商品通用名稱概念本質的特征,也是在太原商標注冊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稱的主要依據。通用名稱是某一行業的經營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區別其他行業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名字。商標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曾經對什么是通用名稱進行過解釋,即“商品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或者某一行業中所共有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
商品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既要得到社會或某一行業的廣泛承認,又要規范化。這是商品通用名稱概念本質的特征,也是在商標注冊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稱的主要依據?!鄙虡俗怨菊J為通用名稱的判斷應當以相關公眾作為判斷主體,只要同業經營者或者消費者之一認為其是通用名稱,就可以確定。兩者是選擇關系,不需要兩者同時認為是通用名稱才可認定?!秾徖砩虡耸跈啻_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對此明確規定:“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蓖ㄓ妹Q受地域范圍和時間范圍的限制。根據《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千問題的意見》: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秾徖砩虡耸跈啻_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所確定的地域標準,實際上是商品的“產區”。也就是說,對于因為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因素導致某一商品只出現在某一地區時,以特定產區為其地域范圍;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國各地都有出產,那么其地域范圍就是全國。
根據《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千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如果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边@一規定實際上否定了所謂時間界限的問題,直接規定根據商標異議或者商標爭議發生時,商標的事實狀態來判定,如果提出異議時,商標是通用名稱,則認定其為通用名稱;如果爭議發生時,商標是通用名稱,則認定其為通用名稱。最高院這樣規定,也不失為一種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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